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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网络直播带货责任:虚假宣传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

2021-12-28 发布于 渠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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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7日发布公告,为妥善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就《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24条,分别就合同权利义务、网络消费欺诈、网络直播带货、外卖餐饮等作出一系列规定。

对于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征求意见稿规定,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针对网络购物中的虚假原价、优惠价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平台内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以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等方式实施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网络直播带货方面,征求意见稿分两种方案明确直播间运营者责任。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平台内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方式销售商品,其员工在网络直播中因虚假宣传等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法公告称,为进一步完善该司法解释,现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政务网、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公众号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提出宝贵意见。具体的修改意见反馈可采取书面寄送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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